(2016)豫01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丁寒光与巩义市子美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寒光,巩义市子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丁寒光,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子美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巩劳人仲案字(2015)037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子美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子美木业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子美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子美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四十四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席正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