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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亮山与李增贵、王礼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亮山,李增贵,王礼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胡亮山,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李增贵,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王礼堂,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亮山与被告李增贵、王礼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亮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胡亮山承担。审判长  于相军审判员  关 磨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