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亮山与李增贵、王礼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亮山,李增贵,王礼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胡亮山,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李增贵,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王礼堂,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亮山与被告李增贵、王礼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亮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胡亮山承担。审判长 于相军审判员 关 磨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