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唐县瑞昇运输有限公司与李祥振、山东通泰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瑞昇运输有限公司,李祥振,山东通泰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133号原告高唐县瑞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马小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锴,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祥振,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山东通泰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瑞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祥振、茌平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祥振在中国农业银行茌平县支行62×××17账户的存款5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祥振在中国农���银行茌平县支行62×××17账户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筠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