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城市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特8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城市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鄂托克旗城市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指定审判员高如军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鄂托克旗城市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8日在乌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甲方鄂托克旗城市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签订了一份《环保装饰装修协议书》,甲方负责给乙方装修乌兰镇聚龙湾小区6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甲方依约全面履行了该合同,现乙方尚欠甲方装修款51395元,经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愿将其在鄂托克旗城建局安监站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27100元,通过该局一次性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于甲方账户内,除此乙方所欠甲方装修余款,甲方自愿全部放弃。二、双方当事人争议一次性解决,不得再因此事主张任何权利。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鄂托克旗城市人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在乌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