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庞业柱与王丰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业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庞业柱,男。被执行人王丰楹,男。申请执行人庞业柱与被执行人王丰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6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丰楹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900元及该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69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孝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