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外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艾福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香港新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艾福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新系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外初字第38号原告:温州市艾福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165号。法定代表人:何菊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红芳,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港新系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西21-24号海景商业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胡安·乔斯·皮罗洛(JuanJosePirolo),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杨以勤,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杰,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艾福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新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艾福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艾福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艾福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温州市艾福斯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蔡蓓蓓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