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汪礼生与曹卫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礼生,曹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汪礼生。被执行人:曹卫锋。申请执行人汪礼生与被执行人曹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马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1日,汪礼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曹卫锋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诉讼费212.50元、执行费278.19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