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跃山诉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山,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59号原告:李跃山,住伊宁市。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山诉被告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跃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左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