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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凡小林、佛山市南海区黔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小林,佛山市南海区黔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136-3号申请执行人凡小林,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黔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顺景大道9C之5。法定代表人桂成菊。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黔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82310.9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黎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