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章强与沈善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强,沈善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85号原告黄章强。委托代理人邓巍、黄鹏林,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沈善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章强与被告沈善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协商处妥,原告黄章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章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章强承担。审判员 汪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丽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