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朱翠英与于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英,于秋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726号原告朱翠英,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被告于秋奎,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翠英与被告于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翠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翠英以被告已去世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萍英代理审判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