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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朱翠英与于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英,于秋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726号原告朱翠英,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被告于秋奎,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翠英与被告于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翠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翠英以被告已去世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萍英代理审判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