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洛川运达果品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洛川运达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住所地:洛川县北新街迎宾大道。负责人尉海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刘学,该行业务部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洛川运达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川县凤栖镇西井路口。法定代表人任运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洛川运达果品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洛川运达果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0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重新申请或本院依职权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孙献民执行员  张 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