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位俊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82号罪犯位俊喜,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4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位俊喜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4月15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位俊喜,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位俊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位俊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82.2分,兑现记功奖励,缴纳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位俊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