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戚文胜与阮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文胜,阮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17号原告:戚文胜。被告:阮丽萍。原告戚文胜为与被告阮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3日,被告阮丽萍向原告戚文胜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戚文胜借到人民币捌万元整”。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庭审过程中,原告承认本案借款原系案外第三人由被告阮丽萍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12万元,被告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截止2015年9月13日的利息后,于2015年9月13日与原告结算,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且被告自愿作为借款人偿还该笔借款,并出具上述借条一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丽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戚文胜借款8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阮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郭群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