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拉某某与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某某,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拉某某。被告东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某某与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徳审 判 员 班玉霞人民陪审员 沙成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齐冰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人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