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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拉某某与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某某,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拉某某。被告东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某某与被告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徳审 判 员  班玉霞人民陪审员  沙成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齐冰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人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