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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辉琴与刘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辉琴,刘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6民初9号原告袁辉琴,女,平利县人。被告刘志军,男,平利县人。委托代理人邹平礼,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辉琴与被告刘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辉琴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刘志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辉琴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辉琴撤诉。本案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袁辉琴承担。审判员 邹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孝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