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代富与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富,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31号原告陈代富,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四楞碑村袁家沟社,组织机构代码75009503-7。法定代表人李明兰,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男,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富与被告重庆旗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代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代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