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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玲、谭惠琼等与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玲,谭惠琼,晏品清,古雪梅,龙光波,何莉莉,邹伟容,梁平,周家尚,梁梅芳,梁桂莲,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赵玲。申请执行人谭惠琼。申请执行人晏品清。申请执行人古雪梅。申请执行人龙光波。申请执行人何莉莉。上述六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远坚,北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执行人邹伟容。申请执行人梁平。申请执行人周家尚。申请执行人梁梅芳。申请执行人梁桂莲。上述五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冠祥,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法定代表人廖明,董事长。本院分别于2016年1月18日和1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赵玲、谭惠琼、晏品清、古雪梅、龙光波、邹伟容、梁平、周家尚、梁梅芳、梁桂莲、何莉莉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一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桂0981执44—53号、桂09**执90号】,因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981执44—53号、桂09**执90号十一案合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桂0981执4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林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