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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彩富与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富,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55号原告:李彩富,男,1964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李政,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刚,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李彩富诉被告程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彩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彩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彩富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巩羽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