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靓平与李奕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靓平,李奕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吴靓平,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李奕宝,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靓平与被告李奕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靓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靓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靓平负担。审判员 郭云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慧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