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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美玉与刘艳振、谷令涛、刘树普、申美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玉,刘艳振,谷令涛,刘树普,申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孙美玉,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艳振,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被告:谷令涛,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刘树普,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被告:申美红,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原告孙美玉诉被告刘艳振、谷令涛、刘树普、申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欠款33000元还清,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为510元,由原告孙美玉负担。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刘兴华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梅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