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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652号喻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652号原告喻某某,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坪村傅家屋村民组***号。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坪村傅家屋村民组***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2月1日开庭。原告喻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钱俐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