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652号喻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652号原告喻某某,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坪村傅家屋村民组***号。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坪村傅家屋村民组***号。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2月1日开庭。原告喻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钱俐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