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煤三建与仁达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晨曦,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大连仁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志平,辽宁派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炳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晨曦,辽宁好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大连仁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煤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煤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欣欣审 判 员 王 冰代理审判员 吕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