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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法定代表人陈荣昊,董事长。被申请人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宇轩花园。法定代表人权宁寿,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哈民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斗山工程机械(山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供的其名下坐落于中国山东省��台市牟平区新城大街1088号,建筑面积约为11332.99平方米厂房的查封。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周志杰审判员  王伟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