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文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与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文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文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被执行人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4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云南建联综合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84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金钟审判员 张志山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语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