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韩瑞巧与被申请人蔡传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瑞巧,蔡传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申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韩瑞巧,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传苗,男,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守宽,男,1964年8月27日生。蔡传苗与韩瑞巧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雨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7日,申请再审人韩瑞巧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韩瑞巧申请再审称,原审期间本人未收到法院诉讼材料,且此判决不合理,故要求再审。被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期间法院按申请人的身份证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法院多次打电话联系申请人,但其均不接听,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审在申请再审人韩瑞巧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蔡传苗与韩瑞巧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韩瑞巧与陈国军的租赁合同已解除,致使蔡传苗与韩瑞巧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韩瑞巧应对蔡传苗承担违约责任。韩瑞巧称因蔡传苗无钱交纳租金才中止租赁合同,该辩称因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瑞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敦生审 判 员  张伍林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蓁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