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郭莲卿与林占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莲卿,林占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莲卿,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占铁,男,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1)。上诉人郭莲卿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7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789-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主要有:本案属于婚姻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标的超过3000万元属主观臆断,本案也不存在案情复杂情形;本案涉案标的物为不动产且座落于大田县,适宜在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本案应由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归属于婚姻家庭类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即使原审法院认为该案属重大涉外案件,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先行书面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大田县人民法院未履行报请手续径行移送,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278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长峰代理审判员 喻 芳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 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