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章桂根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桂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桂根,曾用名章建根,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德清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本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桂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桂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章桂根醉酒后驾驶浙E×××××小型轿车,途经士锦线德清县新市镇白彪村永宁寺路段时,与钟某驾驶的浙E×××××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章桂根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章桂根已获得钟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桂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章桂根的供述和辩解、书证接警单、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资料、驾驶证查询资料、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人黄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验报告、谅解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桂根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桂根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进行刑事处罚。被告人章桂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桂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筱婕二○一六年二月一无书记员 林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