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6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幸保宏与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保宏,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604号原告幸保宏。被告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建尔。委托代理人郭天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幸保宏诉被告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幸保宏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幸保宏撤回对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幸保宏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