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王秦益,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徐继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被告谈某甲。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秀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继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谈某乙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谈某甲于2010年通过互联网络自行相识,2010年2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谈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杨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原告来院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和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弘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