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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庆国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4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庆国,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公诉机关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庆国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世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庆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许庆国趁被害人帅某、宋1不在家之机,利用其偷配的成都市锦江区东城拐下街8号2栋3单元3楼6号(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入户门的钥匙,打开该房屋的入户门进入该房屋进行盗窃。被告人许庆国在该房屋的三个卧室内盗窃了一台型号为MACBOOKAIR的银灰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7644元)、一台型号为MD513ZP/A的白色苹果IPAD4平板电脑(鉴定价格1566元)、一台型号为X550V-3110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1400元)、一副型号为D28HD的Dior牌女士太阳镜(鉴定价格1875元)及现金40168元。被告人许庆国将前述被盗物品装好后准备离开时,被回到家中的被害人帅某、宋1发现。为了抗拒抓捕,被告人许庆国将被害人帅某的左手背咬伤,将被害人宋1的右上臂咬伤,并利用放在房间内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帅某的左手食指、左手臂划伤,将被害人宋1的右手大拇指、中指划伤,后被二被害人控制。二被害人控制住被告人许庆国后报警,公安机关在该房屋挡获被告人许庆国,涉案物品已追回并发还二被害人。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庆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52653元,在盗窃现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许庆国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庆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二被害人发现许庆国盗窃后对其进行了殴打,许庆国是出于害怕才进行反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许庆国趁被害人帅某、宋1不在家之机,利用其偷配的成都市锦江区东城拐下街8号2栋3单元3楼6号(以下简称“该房屋”)的入户门的钥匙,打开该房屋的入户门进入该房屋进行盗窃。被告人许庆国在该房屋的三个卧室内盗窃了一台型号为MACBOOKAIR的银灰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7644元)、一台型号为MD513ZP/A的白色苹果IPAD4平板电脑(鉴定价格1566元)、一台型号为X550V-3110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鉴定价格1400元)及现金40168元。被告人许庆国将前述被盗物品装好后准备离开时,被回到家中的被害人帅某、宋1发现。为了抗拒抓捕,被告人许庆国将被害人帅某的左手背咬伤,将被害人宋1的右上臂咬伤,并用二被害人放在房间内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帅某的左手食指、左手臂划伤,将被害人宋1的右手大拇指、中指划伤,后被二被害人控制。二被害人将被告人许庆国控制后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在该房屋挡获被告人许庆国,涉案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被告人许庆国的户籍证明及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赃物扣押、发还的情况。4.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宋1、帅某的伤情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3日13时30分左右,徐某在其姨妹宋1承包经营的华星路12号“的士食堂”。当时宋1拨打了她女儿宋2的电话说家里抓到了小偷,赶快叫人来帮忙,宋2就给徐某说,徐某立刻赶到了宋1家中。徐某到达家里的时候看到宋1和帅某已经把那名男子控制住了,徐某就过去协助帅某控制该男子让宋1报警。不久警察就到了。警察让宋1清点了被盗财物,并对那名男子盗窃得手后准备带走的两个包进行了搜查,在包里搜出了大量现金和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苹果平板电脑。2.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锦江区东城拐下街8号2栋3单元3楼6号是陶某和其爱人的房产,大约在10年前陶某把这套房子出租给旁边开餐厅的宋1。房子是一套二的户型,后来陶某搭建了一下就变成了三间卧室。宋1和她丈夫以及他们餐厅的服务员都住在里面。(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宋1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3日13时25分许,宋1和丈夫帅某因要去华阳办事,就从其承包的食堂回家换衣服。帅某比宋1先走了几分钟,宋1大概13时30分许到家,一进门就看到帅某在卧室把以前在食堂工作过的员工许庆国的腰抱住,并对宋1说:“他偷我们家的东西,赶快报警。”宋1马上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许庆国见其报警就使劲挣脱了帅某的控制,冲到卧室的桌子边,抓起桌子上一把不锈钢的勺子戳帅某。宋1上去把勺子夺下来,许庆国又抓起桌子上一把水果刀,向帅某腹部刺去。宋1怕伤到帅某就冲上去抢许庆国的刀。宋1右手大拇指和中指被刀划伤,右手上臂外侧还被许庆国咬了一口。之后许庆国又咬了帅某左手手背一口,宋1和帅某一起冲上去把许庆国按在卧室的床上,把许庆国手中的刀夺了下来才将其控制住。之后宋1又给女儿打电话说家里抓住了小偷,让女儿喊宋1的姐夫徐某赶快过来。不久徐某来到家里,协助帅某把许庆国控制住,后来警察就来了。许庆国拿的水果刀总长度约20厘米,刀刃大概有12厘米左右,黄色塑料手柄。2015年3月左右,许庆国到宋1承包的食堂工作,6月离职。宋1的暂住地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城拐下街8号2栋3单元3楼6号。东城拐下街8号是一个老式的居民小区,2栋3单元3楼6号是一个套二的户型,后来房东搭建了一下变成了三间卧室。房东叫陶某,宋1在他那里租住了10年左右了。宋1和丈夫帅某住一间主卧,在其餐厅上班的3、4名男员工住一间次卧,还有4名女员工住另外一间搭建出来的卧室。平时离开时都会把大门锁好,房间内的卧室门各自也都会锁好。租住的小区有门卫。2.被害人帅某的陈述,2015年7月13日13时许25分,帅某和妻子宋1因要去华阳办事,就从其承包的食堂回家换衣服。帅某比宋1先走了几分钟,大概13时30分许到达家门口。帅某用钥匙打开大门,进门后发现卧室里放钱的铁皮柜被打开了,卧室床上摆放的黑色电脑包、卧室内的衣柜、桌子的抽屉和女儿放在卧室里的几个女士提包都被人翻动过。帅某意识到家里被入室盗窃了,就到处看小偷还在家里没有,后在卧室门背后发现一名男子。帅某认出男子就是以前在自己经营的“的士食堂”工作过的员工许庆国。帅某就问他在这里干什么,是怎么进来的,许庆国说他来拿点东西,是用配的钥匙把门打开的。帅某又问卧室是怎么进来的,许庆国说门没锁,帅某说不可能并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许庆国说自己是第一次做这种事,让帅某不要报警,还用手来拉帅某拨打电话的手,并试图冲出房间逃跑,被帅某挡在了卧室门口。这时宋1也回到了家中,帅某叫宋1赶快报警,宋1就掏出手机报警。许庆国见宋1报警就冲到卧室的桌子边,抓起桌子上一把金属勺子戳帅某。宋1看见了就过来把他手上的勺子夺下来,许庆国又抓起桌子上的水果刀,向帅某腹部刺去。宋1又马上去抢刀,结果宋1右手大拇指和中指被刀划伤流了不少血。在帅某和宋1抢刀的过程中,许庆国的刀割伤了帅某左手食指和前臂,许庆国还用嘴咬了帅某左手手背和宋1右手上臂的外侧。后来帅某和宋1一起把许庆国按在卧室的床上,并把其手中的刀夺了下来,才将其控制住。之后宋1又给女儿打电话说家里抓住了小偷,让女儿喊宋1的姐夫徐某赶快过来。很快,徐某来到家里协助帅某把许庆国控制住,宋1又拨打了一次110报警,后来警察就来了。许庆国拿的水果刀总长度约20厘米,刀刃大概有12厘米左右,黄色塑料手柄。2015年3月左右,许庆国到宋1承办的食堂工作,6月离职。(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许庆国称,2015年7月13日11时许,许庆国从其朋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董家湾北段的暂住地出来打了一辆出租车来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与东城拐街交界处。下车后许庆国就往原来上班的出租车饭店的员工宿舍走,准备去那里偷东西。许庆国进入大门后就直接去了正面那个房间,把放在房间内小桌子上的一个黑色笔记本电脑连同电脑包一起拿出了房间,接着又进入进门左手的那个房间,在那个房间的床上一个鞋盒内翻出150元人民币(一张100面额的,一张50面额的)。把钱翻出来后,许庆国就把那150元放进了自己背去的一个挎包内。许庆国从那个房间出来,在刚才进去的两个房间中间还有一个房间,是用暗锁锁着的。许庆国就站在一把椅子上,用扫把的把子通过门上面的窗户从门里面把锁打开,跟着就进入那间房子。进去后许庆国从靠门那张桌子的柜子里翻出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一副眼镜。许庆国把苹果笔记本电脑和刚才偷到的那台笔记本电脑装在一起,把眼镜打开包装盒看了一下,因为盒子里没有钱就把眼镜和盒子一起随手丢到了床上。接着又把放在房间内桌子上的另外一台平板电脑装在包内打算一起偷走。接着许庆国看到房间内的电视机旁边有两个包,包里面有三十四元左右的人民币零钞(有10元、20元面额的),电视机旁边还有一个木箱子没锁,许庆国就打开箱子在里面翻到大约600元人民币(都是100元面额,好像是夹在书里的)。把这些钱翻出来后许庆国都装到之前偷的那个电脑包内了。许庆国又看见床尾处有一个铁皮柜是锁着的,就去厨房找了一把菜刀用菜刀把铁皮柜的门撬开,里面有很多1元面额一扎一扎的钱,许庆国就把这些钱往自己的拎包和电脑包内装。接着许庆国又在铁皮柜上层的一本书里翻出将近1000元人民币(全是100面额的),许庆国将这些钱装进了自己的钱包内。铁皮柜的下层有两个抽屉,许庆国就用菜刀把两个抽屉撬开,两个抽屉里都装有钱,有100元面额一扎扎好的,还有50元面额也是一扎扎好的,还有10元、20元、5元面额的,都是一扎扎好的,许庆国就把这些钱往自己的挎包和偷来的电脑包里装。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一个半小时。13时许,许庆国正在房子里偷东西时听到有人开门的声音,他就躲在正在偷的那间房间的门后面。进来的人是许庆国原来的老板帅叔,帅叔看见房间被翻乱了就从门背后把许庆国找了出来。帅叔问许庆国在那里做什么,许庆国就撒谎说过来找东西,帅叔问是怎样进门的,许庆国说自己有外面门的钥匙并撒谎说里面的门没有锁。后来许庆国就求帅叔放他走,帅叔不干,接着帅叔的老婆伍嬢也回来了,帅叔就让她打110报警,许庆国求他们不要报警,他们不干,许庆国就像往外冲,他们就把门关上,把许庆国往里面推,还用手把许庆国的脖子控制住。许庆国看见桌子上有个小勺子就抓起来戳帅叔的肚子,伍嬢就过来抢勺子,帅叔把许庆国越箍越紧,许庆国就顺势用嘴咬他箍自己的手臂。伍嬢就过来扯许庆国的头发,许庆国顺势用嘴咬了伍嬢的手臂。这时伍嬢就用手打许庆国,并把许庆国手中的小勺子弄掉了。许庆国看到桌上还有一把水果刀就挣扎过去把水果刀拿到手上,用刀割他们的手,并威胁他们让他们让开。许庆国先用刀往帅叔手上割,但帅叔没有松开,伍嬢就用手来抢刀,在争夺中许庆国把伍嬢的手割破了。后来帅叔、伍嬢把许庆国按到床上,许庆国说自己去自首,但他们不同意。伍嬢就打电话叫了另外一个男子过来,那名男子过来后就用脚踢许庆国的身上,还打了许庆国的头。后来帅叔他们就报了警,警察就来了。(六)鉴定意见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鉴[2015]第22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赃物的价值情况。(七)勘验笔录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5年7月13日对成都市锦江区东城拐下街8号2栋3单元3楼6号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八)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许庆国系2015年7月13日入室抢劫宋1的男子。(九)视听资料1.被告人许庆国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证实作案地点的情况。2.被告人许庆国指认赃物及刀具的照片,证实在被告人许庆国处查获赃物及作案用刀具的情况。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结合证据印证情况综合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庆国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盗窃他人财物50778元,数额巨大,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许庆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亦未对二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庆国犯抢劫罪(未遂)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庆国盗窃型号D28HD的Dior牌女士太阳镜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作案时每窃取到一件财物都及时装入到自己的背包中或盗窃的电脑包内,而前述太阳镜是在被害人的床上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对该太阳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此指控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庆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岚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玉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