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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85号原告陈立新,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庆涛,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杏山路***号。负责人王雪芹,总经理。原告陈立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新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立新负担。审判员  李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