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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XX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杨XX,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大庆市欧泽拍卖有限公司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5日被大庆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0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杨XX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萨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判后,杨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杨XX,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杨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牡丹白金信用卡(卡号为438126002195XXXX),自2014年7月6日开始以刷卡消费的方式透支使用该卡,截止2015年6月30日,杨XX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7137.23元,利息人民币7635.7元,合计人民币54772.9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杨XX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杨XX偿还全部透支款息。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杨XX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一审法院采信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历史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信用卡催收记录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报案材料、谅解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又能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人杨XX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退赔诈骗款项,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列举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杨XX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杨XX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杨XX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论罪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其有自首、赃款退赔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属法定幅度刑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雪雁审 判 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闫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