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静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814号罪犯张静,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年八月八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00)云高刑复字第40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三年一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78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五年四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142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四月十一日、二○○八年十月八日、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5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