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溪执民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叶菊根、应良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菊根,应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温溪执民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叶菊根被执行人应良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温溪商初字第000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应良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良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应良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应良君(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5的存款人民币5620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