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军申请执行王传凤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太坪社区。被执行人王传凤,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生,住址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太坪社区。陈军诉王传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瓮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子女陈某由被告陈军抚养,原告王传凤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从2009年2月起至子女18周岁”。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瓮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俊丽审 判 员 郑 橙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