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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孙存玉与樊宏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存玉,樊宏家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2民初17号原告孙存玉,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樊宏家,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存玉诉被告樊宏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存玉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存玉承担。审判员  白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