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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正为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麦禾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3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正为,长沙市麦禾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正为,住广州市萝岗区。原审被告:长沙市麦禾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胡冬黎。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仅为平台提供者,并非双方买卖当事人,应适用一般管辖,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网上订单显示内容,收货人为被上诉人,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城区赤岗街道赤沙西华坊1巷2号,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件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