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40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