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天海、王由春与黄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海,王由春,黄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海,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汽车修理,住贵州省赤水市。申请执行人王由春,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汽车修理,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黄文华,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船舶业主,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李天海、王由春诉黄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文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荣审 判 员 徐凌东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