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天海、王由春与黄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海,王由春,黄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海,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汽车修理,住贵州省赤水市。申请执行人王由春,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汽车修理,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黄文华,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船舶业主,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李天海、王由春诉黄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文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荣审 判 员  徐凌东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