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诉达鸿先进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达鸿先进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3410号原告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区33号1-2层。法定代表人张文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云亮,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达鸿先进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岐山北路509号六楼,实际营业地厦门市翔安区民安大道996号。法定代表人张启煜,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阳青,达鸿先进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达鸿先进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达鸿先进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向原告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达鸿先进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达鸿先进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厦门加新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代) 纪文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