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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永胜与郭瑶强、梁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胜,郭瑶强,梁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49号申请人李永胜,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地址榆次区。被申请人郭瑶强,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地址榆次区。被申请人梁海霞,女,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地址同上。申请人李永胜与被申请人郭瑶强、梁海霞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田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瑶强、梁海霞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并提供担保人武丽芬所有的晋K×××××号宝马轿车、孙亮所有的晋K×××××号大众轿车、杜志国所有的晋K×××××号英菲尼迪轿车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瑶强、梁海霞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武丽芬所有的晋K×××××号宝马轿车、孙亮所有的晋K×××××号大众轿车、杜志国所有的晋K×××××号英菲尼迪轿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