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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5执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某于2016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应给付的2014年3000元和2015年3000元的补偿金,合计6000元。经查,袁某与陈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陈某分别于2011年5月、2012年8月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第一次在法官和亲属的劝和下撤回了起诉;第二次因袁某中止妊娠尚不满6个月,陈某又撤回了起诉。2012年12月陈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陈某婚前曾购买了一辆货车,陈某于2012年5月将货车予以变卖。2012年11月8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打斗致陈某右腕切伤并肌腱神经损伤住院12天,同年12月8日,陈某因患脑梗死住院21天,2013年2月17日陈某又因脑梗死住院31天。前后共花去医疗费76580.17元,其中自费37824.13元。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鄂猇亭民初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袁某与陈某离婚,陈某补偿袁某12000元,定于2013年6月24日前支付3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元。调解书同时载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亦无共同存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因患脑梗死,至今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生活极其困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因病瘫痪,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袁某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