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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956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幼祥,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秋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