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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德生与潍坊众人从贸易有限公司、李春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生,潍坊众人从贸易有限公司,李春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454号原告刘德生。被告潍坊众人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办309国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西100米路西。被告李春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生诉被告潍坊众人从贸易有限公司、李春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穆彦庆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