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穆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田某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穆某某,田某某,田某某1,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山西吕梁文水人。被执行人:穆某某,女,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田某某1,女,1998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42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穆某某、田某某、田某某1、李某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穆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5000元,被执行人田某某、田某某1、李某某在各自所继承田某某2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借款200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22450元,诉讼费22840元。但被执行人穆某某、田某某、田某某1、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被执行人在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346万元未清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已到期的债权2005000元。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支付人民币200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家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