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罪犯冯冬冬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79号罪犯凌锦伟,男,汉族,1987年7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肥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锦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8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凌锦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凌锦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凌锦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锦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