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郭×1与何×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1,郭×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民初1276号原告郭×1,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被告郭×2,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兼被告郭×2的委托代理人何×,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原告郭×1与被告郭×2、何×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双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1、被告郭×2的委托代理人兼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1诉称:被告何×与郭×3婚后共育有二子,长子为被告郭×2,次子为原告郭×1,现二人均已成年并成家。郭×3于2006年10月16日去世。因2012年7月21日大雨将××村××区××号宅院的房屋冲毁,遂在大雨过后,原告出资在××村××区××号院内新建房屋七间,其中西房三间、北房二间、南房二间。现因家庭成员对于上述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宅院的七间房屋(西房三间、北房二间、南房二间)归原告所有。被告何×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2辨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何×与郭×3夫妇育有二子,长子为郭×2、次子为郭×1。郭×3于2006年10月16日去世。2012年7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发生水灾,将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宅院房屋冲毁。2012年8月份,郭×1出资在××村××区××号宅院内新建房屋七间,分别为西房三间、北房二间、南房二间。现因房屋归属问题发生争议,郭×1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北京市房山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郭×1于2012年8月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宅院内出资建造房屋西房三间、北房二间、南房二间,原告郭×1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院内七间房屋(其中西房三间、北房二间、南房二间)归原告郭×1所有,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号院内七间房屋归原告郭×1所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英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