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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玲歌、束予彤、朱晏诉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歌,束予彤,朱晏,施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96号原告:陈玲歌。原告:束予彤。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晏。原告:朱晏。被告:施浩。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玲歌、束予彤、朱晏诉被告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玲歌、束予彤、朱晏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