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潘先集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先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66号罪犯潘先集,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湖安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先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潘先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先集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先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先集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搜索“”